授意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的举报;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纪委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和《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义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汇川区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区级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五)使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十)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由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协调至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各部门可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建立专门案件卷宗。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举报信息,并形成交接记录。

  (二)校园食品安全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授意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的举报;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照查实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奖励,每起举报奖励金额为200-2000元。等级分级如下:

  一级:举报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三、四、八、九、十、十一项的,一经查实, 举报奖励金额为200元;

  三级:违反本法第四条的第五、六、七项的,一经查实,举报奖励金额为800元;

  四级: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食品经检测含有害物质、销售人群为婴幼儿,孕产妇、病人、老人等特殊人群和在社会上造成广泛舆论和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举报奖励金额为2000元.

  第十三条线索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遵义市汇川区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领取奖金的有关手续,区教体局将奖金直接划拨到申报单位账上,由申报单位发给举报人。

  申报单位故意施延或不及时发给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举报人放弃权利,不领奖金的,申报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退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单位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由区财政按年度据实核拨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最终审定、奖金核发、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举报受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办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第十七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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